

- 年度財務報表審計
- 招標審計
- 貸款審計
- 離任審計
審計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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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表審計
通常由企業管理當局委托,針對年度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及其他專項報表)進行的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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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報告使用用途:
企業管理當局向股東匯報年度經營狀況;
提供給工商局、稅務局、財政局等行政管理部門用于年檢申報;
提供給銀行用于貸款申請;
提供給招標方用于項目投標;
提供給科委等用于申請項目扶持資金;
用于高新技術企業審批;
委托時,企業應將報告使用用途明確地予以告知,以便我們更好地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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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合并報表審計
由企業集團委托,針對合并范圍內的各家子公司進行單獨審計后,再針對集團合并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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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代表處經費收支情況審計
根據2011年3月1日起實施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代表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記機關提交年度報告。
故外企代表處應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針對包括外國企業的合法存續情況、代表機構的業務活動開展情況及其經費收支情況等相關情況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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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年檢審計
對企事業單位外匯收支、帳戶管理、遵守外匯法規等情況進行的專項審計,主要提供給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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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
標準收費,按企業資產總額收取,具體如下:
1,000萬元(含)以下的部分,按千分之二點五收取;
1,000萬元-1億元(含)的部分,按萬分之一點五收取;
1億元-10億元(含)的部分,按萬分之一收取;
10億元-50億元(含)的部分,按萬分之零點二收取;
50億元以上的部分,按萬分之零點一收取。
具體收費,待雙方溝通了解基本情況后,再酌情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