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法即將實施注意個稅規定變化
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個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話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11年6月30日通過,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新個稅法,除了個人工資、薪金所得月費用扣除標準提高到3500元和稅率變化外,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還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納稅時限延長至次月15日內
原個稅法關于納稅申報日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新個稅法第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15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新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月納稅申報日的延遲,主要是考慮與其他如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企業主要稅種申報期趨于一致。
二、實施日期以實際取得所得時間為準
新個稅法從9月1日起施行,但納稅人申報期與取得所得期不在同一個時間。為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執行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6號)第一條就“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的適用問題”明確規定,(一)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二)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庫,均應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某單位員工2011年8月31日取得當月工資、薪金所得3600元。單位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時,按原費用扣除標準2000元扣除,員工8月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1600元,應納稅:1600×10%-25=135(元)。如該單位規定上月工資在次月初發放,則9月1日取得8月份工資、薪金所得3600元,適用3500元費用扣除標準,應納稅所得額為100元,應納稅:100×3%=3(元)。該單位在9月(或10月)15日前申報8月扣繳個人所得稅時,分別按上述計算結果申報繳納扣繳稅款。
三、非居民個人所得費用減除額還是4800元
原個稅法規定,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為2800元,即在扣除2000元的基礎上再減除費用2800元,扣除總額為4800元。新個稅法實施后,該項所得的減除費用是在3500元的基礎上,附加減除費用為1300元,基礎費用提高附加費用減少,增額仍為4800元。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2011年第600號)作如下修改:第十八條修改為:“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說的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是指納稅義務人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合同規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所說的減除必要費用,是指按月減除3500元。”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是指每月在減除35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數額的費用。”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為1300元。”
四、個體工商戶業主費用扣除標準提高至3500元
新個稅法實施后,個人月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標準提高,但對于只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和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投資者來說,原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是每月2000元。為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住標準的通知》(財稅【2011】62號)根據新修訂的《個人所得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政策規定,資2011年9月1日起,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42000元/年(3500元/月)。個體戶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
由于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稅率9月1日發生變化,在計算全年所得個人所得稅時,應按前后期兩個不同的適用稅率計算,先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全年應納稅額。其2011年度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如下:前8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8÷12,后4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后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4÷12,全年應納稅額=前8個月應納稅額+后4個月應納稅額。
假如,某合伙企業個人投資者2011年計算個人所得為10萬元,扣除當年個人費用30000元(2000×8+3500×4),應納稅所得額為7萬元。則:1月~8月應納稅額=(70000×35%-6750)×8÷12=11833(元),9月~12月應納稅額=(70000×30%-7750)×4÷12=4417(元),全年合計應納稅:11833+4417=16250。
五、貨物運輸業發票個人所得稅預征率降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個人所得稅預征率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4號)對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預征率問題公告規定如下,對代開貨運發票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統一按開票金額的1.5%預征個人所得稅。年度終了后,查賬征稅的代開貨運發票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按規定被預征的個人所得稅可以在匯算清繳時扣除;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按規定被預征的個人所得稅,不得從已核定稅額中扣除。
(選自《中國稅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