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
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科技局:
為進一步支持國家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戰略的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現將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依法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包括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和高校、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
三、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和高校是指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科研機構和公辦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屬科研機構和高校。
四、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科研機構和高校:
(一)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在民政部門登記,并取得《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二)對于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其《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記載的業務范圍應屬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成果轉讓、科技咨詢與服務、科技成果評估”范圍。對業務范圍存在爭議的,由稅務機關轉請縣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對于民辦非營利性高校,應取得教育主管部門頒發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記載學校類型為“高等學校”。
(三)經認定取得企業所得稅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
點評:二至四條為機構的限定,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和高校,在認定上應該很簡單,財政撥款、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兩個必備條件。民辦的則要求多一些,需要三個條件,一是有登記證書、二是業務范圍和類型應符合規定,三是取得企業所得稅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但很遺憾,目前該文件還未包括企業。
五、科技人員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優惠政策,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科技人員是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中對完成或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應按規定公示有關科技人員名單及相關信息(國防專利轉化除外),具體公示辦法由科技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制定。
點評:重要貢獻,是一個很難量化考核的事情。尤其對于財政撥款的單位,職務上區分三六九是很容易的,但貢獻上區分就太難了。也許基于這樣的考慮,才明確規定必須公示。雖然依舊很難,但公示一下,總歸會起到一些制約,不至于把不沾邊的人都作為重要貢獻人員。需要注意的是,研發國防專利的人員是例外的,不用公示,這樣的研發人員更應該保密。
(二)科技成果是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點評:科技成果采取正列舉的方式,其他技術成果,在沒有明確政策的情況下,視同沒有,所以目前必須是上述五種成果。
(三)科技成果轉化是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向他人轉讓科技成果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現金獎勵是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三年(36個月)內獎勵給科技人員的現金。(注: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分次取得科技成果轉化收入的,以每次實際取得日期為準。)
點評:只能是向他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的轉化方式。對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的其他轉化方式,如:自行投資實施轉化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其他協商確定的方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等,不適用58號文件規定的減半計稅的優惠政策,視具體情況適用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等有關所得稅政策。
(四)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轉化科技成果,應當簽訂技術合同,并根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在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進行審核登記,并取得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應健全科技成果轉化的資金核算,不得將正常工資、獎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享受稅收優惠。
六、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向科技人員發放現金獎勵時,應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并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履行備案手續。
(注1、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向科技人員發放現金獎勵,在填報《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時,應將當期現金獎勵收入金額與當月工資、薪金合并,全額計入“收入額”列,同時將現金獎勵的50%填至《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免稅所得”列,并在備注欄注明“科技人員現金獎勵免稅部分”字樣,據此以“收入額”減除“免稅所得”以及相關扣除后的余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注2、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向科技人員發放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以下簡稱“現金獎勵”),應于發放之日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個人所得稅備案表》(見附件)。單位資質材料(《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等)、科技成果轉化技術合同、科技人員現金獎勵公示材料、現金獎勵公示結果文件等相關資料自行留存備查。)
七、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轉化收入,自施行后36個月內給科技人員發放現金獎勵,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其他條件的,適用本通知。(注:58號文件規定“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這既不是科技成果的取得時間,也不是科技成果轉讓或是許可他人使用的轉化時間,而是取得科技成果轉化收入,給科技人員發放現金獎勵的時間。)
舉個例子
王工是某民辦非營利科研機構某項專利技術主要研發人員之一,2015年5月,該機構以每年500萬元的價格許可他人使用該項專利技術,并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與王工約定在專利許可使用期間,從取得的許可使用費收入中按月獎勵50000元。王工在該機構從事研究,每月工資薪金收入20000元。王工2018年6月和2018年7月應納個人所得稅分別是多少?
6月:(20000+50000-3500)*35%-5505=17770元。應稅所得額66500元,適用稅率35%,速算扣除數5505元。
7月:(20000+50000*50%-3500)*30%-2755=9695元。應稅所得額41500元,適用稅率30%,速算扣除數2755元。
相關文件鏈接:
1.《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信息公示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8]103號 科技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