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貫徹執行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
關于貫徹執行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6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以下簡稱稅法)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據稅法修改的相應條款,現就貫徹執行的有關具體問題公告如下:
一、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的適用問題
?。ㄒ唬┘{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見附件一),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ǘ┘{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庫,均應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應納稅額的計算問題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投資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產經營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見附件二)。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先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全年應納稅額。其2011年度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前8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8/12
后4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后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4/12
全年應納稅額=前8個月應納稅額+后4個月應納稅額
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后的3個月內,按照上述方法計算2011年度應納稅額,進行匯算清繳。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執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執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所附“稅率表一”和“稅率表二”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
稅率表一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級數
|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
速算
扣除數
|
|
含稅級距
|
不含稅級距
|
|||
1
|
不超過1500元的
|
不超過1455元的
|
3
|
0
|
2
|
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超過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
10
|
105
|
3
|
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超過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
20
|
555
|
4
|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超過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
25
|
1005
|
5
|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超過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
30
|
2755
|
6
|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超過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
35
|
5505
|
7
|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
超過57505元的部分
|
45
|
13505
|
注:1.本表所列含稅級距與不含稅級距,均為按照稅法規定減除有關費用后的所得額;
2.含稅級距適用于由納稅人負擔稅款的工資、薪金所得;不含稅級距適用于由他人(單位)代付稅款的工資、薪金所得。
附件2:
稅率表二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
級數
|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
速算
扣除數
|
|
含稅級距
|
不含稅級距
|
|||
1
|
不超過15000元的
|
不超過14250元的
|
5
|
0
|
2
|
超過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超過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
10
|
750
|
3
|
超過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超過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
20
|
3750
|
4
|
超過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超過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
30
|
9750
|
5
|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
超過79750元的部分
|
35
|
14750
|
注:1.本表所列含稅級距與不含稅級距,均為按照稅法規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所得額;
2.含稅級距適用于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由納稅人負擔稅款的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不含稅級距適用于由他人(單位)代付稅款的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