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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免征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通知 

財稅〔2013〕20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qū))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城鄉(xiāng)道路客運行業(yè)發(fā)展,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道路運輸行業(yè)健康穩(wěn)定發(fā)展的通知》(國辦發(fā)[2011]63號)精神,現(xiàn)將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免征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的運營用地,免征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城市公交站場運營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車站、停車場、保養(yǎng)場、站場辦公用地、生產輔助用地,道路客運站場運營用地包括站前廣場、停車場、發(fā)車位、站務用地、站場辦公用地、生產輔助用地。

  二、上述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是指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等批準,按《汽車客運站級別劃分和建設要求》等標準建設的,為公眾及旅客、運輸經營者提供站務服務的場所。

  三、符合上述免稅條件的企業(yè)須持相關文件及站場用地情況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xù)。

  本通知執(zhí)行期限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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