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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5號 
 

 
  現將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公告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證券經紀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傭金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構成,對展業成本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目前實際情況,證券經紀人展業成本的比例暫定為每次收入額的40%。
  三、證券經紀人以一個月內取得的傭金收入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減去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再減去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展業成本,余額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證券公司是證券經紀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205號)規定,認真做好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報告工作。
  五、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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