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差旅相關補貼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Q1因為業務需要,公司經常派我到外地洽談業務,請問公司給我報銷的交通費、餐費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A1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政策規定,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標準,憑出差人員實際發生的交通費、餐費發票作為公司費用予以報銷,可以不作為個人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對于單位以差旅費名義發放的工資性質的津補貼,應納入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 )規定:“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需要注意的是,文件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Q2申稅小微,我公司有外籍員工,他們取得的出差補貼是否免征個人所得稅?
A2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20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二)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規定:(三)對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費、住宿費憑證(復印件)或企業安排出差的有關計劃,由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免稅。
Q3請問我公司為員工報銷出差隨飛機票購買的航空意外保險,員工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因此,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標準,憑出差人員取得的保險費發票報銷實際發生的航空意外保險支出,不屬于個人所得,不涉及繳納個人所得稅。
A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20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二)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規定:(三)對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費、住宿費憑證(復印件)或企業安排出差的有關計劃,由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免稅。